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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新网2021年11月14日。
疫情期间,尼日利亚和新加坡的法院还通过视频会议软件Zoom进行远程审判并判处被告人死刑。在知情陪审团的审判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的陪审员都是根据自己了解的案情和证据做出裁判,根本不需要法律就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作出规定。
如果法律的规定都是非常具体非常明确的,诉讼当事人就会减弱托关系和送礼行贿的心理动力。直到20世纪前期,我国西南地区仍然有一些神明裁判的习俗,例如藏族的捞热油,景颇族的捞开水,彝族的捧犁铧等。其次,与法国在大革命后才短期引入陪审团制度不同,英国已长期使用陪审团审判,而且其逐渐由知情陪审团转变为不知情陪审团。在实践中,法官收到一个可靠证人的指控证言之后,就可以用刑讯来获得口供,也就凑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当前,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貌似杂乱繁多,实际上自成体系,而且具有两个特点。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保持自由证明模式的同时,也逐渐加强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的规范,例如,对犯罪侦查人员提取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做出了比较严格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心证公开规则等。于是,司法证明又开始从自由证明走向规范证明,并在16世纪达到顶峰——建立了法定证据制度。其次,法治评估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精细化。
(二)指标选定不严谨 首先,有的评估简单套用相关工作中的一些统计数据,往往脱离法治评价本应追求的目标,甚至可能引发被评估者的不当应对,导致某些领域的工作导向偏差。最后,法治评估以发现和排除国家治理中的风险点为方向。其次,有的评估所选取的指标看似和法治相关,但对法治发展的导向不明。其次,过度依赖官方数据。
在法治论上,评价是公众的权利行为。共建、共治、共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的全面有序参与。
同时,配合各地智慧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评估数据与各部门业务数据的有效对接共享,推动政府数据、司法数据的自动实时生成和有序共享。法治评估在法治发展中具有明显的监督、检验、指引功效,其总体目标和重点不只是评出法治发展有哪些做得好,而是要找出法治发展中还有哪些不好,是要客观且直观分析法治运行情况,总结法治发展进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设定不科学、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进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发展提供指引。第三,注重引导法治发展。总之,实践中不少被选定为评估指标的内容一般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对于研判某些领域的社会发展和业务发展态势具有价值,但用以评价或者说单独评价某些方面的法治发展时,则会使评估所应具有的评价引导作用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与初衷背道而驰的现象。
尽可能避免孤立使用某一方面的指标和数据来评价某些领域的法治发展,要将其与相关指标进行系统分析,通过相互关联、印证来全面准确地分析法治发展情况。其次,探索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如果过度依赖满意度调查,将问卷调查作为百试百灵的评估手段,则可能导致结果偏差较大。最后,有的法治评价指标在做出最优、次优、最差等评价的同时,就已经忽视了被评估对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应当确保其获取数据的客观公正性,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就像考试题,为了确保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能发挥法治评估引领和指导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设定指标。
其从公众视角而非公权力机关视角观察法治运行情况,有助于在公权力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一定的沟通机制,既可以改变公权力机关自说自话的状态,又可以借助专业力量避免一般公众直接评价时的过度感性化和评价指向不精准的问题。对此,要利用评估加以引导,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制作决策事项目录,又规定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一般要预留30日的时间
其应当具备与开展法治评估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包括评估能力和理论水平。同时,配合各地智慧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评估数据与各部门业务数据的有效对接共享,推动政府数据、司法数据的自动实时生成和有序共享。但这是极度理想化的,各级各类公权力机关的各项行为和结果既有对外展示出来的,又有未能展示出来或者依法不能公开的,试图仅凭外部可视的内容就得出全面的评估结论,往往是不全面,甚至可能有失偏颇的。根据法治评估结果、法治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法治评估指标设置、权重分配等,使其始终适配法治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应秉持问题导向,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当前法治发展中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等,选取评估的重点,分批次纳入评估指标,逐步推进。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就像考试题,为了确保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能发挥法治评估引领和指导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设定指标。
其次,探索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如果过度依赖满意度调查,将问卷调查作为百试百灵的评估手段,则可能导致结果偏差较大。
最后,采取客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的方法。在法治论上,评价是公众的权利行为。
对于这些弹性的规定,判定相关政府机关是否违法时可以适用较低标准,但评估时则应当按照最高标准,鼓励做得好的,也指引做得差的迎头赶上。但官方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普遍较为滞后,且当前官方统计数据的可得性还不够理想,很多数据公开得不规律、不完整、不系统,甚至存在偏差,这就导致评估无法推进,尤其是数据的偏差可能导致结果偏差。
尽可能避免孤立使用某一方面的指标和数据来评价某些领域的法治发展,要将其与相关指标进行系统分析,通过相互关联、印证来全面准确地分析法治发展情况。应当在不泄露相关秘密事项的前提下,公开其评估的指标、方法、结论以及印证结论的数据,确保评估结果可回溯、可验证,接受社会对评估结论的评议和监督。最后,忽视不同指标和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数据共享的大形势下,要进一步推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业务信息和数据公开的范围和提升公开的质量。
法治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观念认识有偏差 毫无疑问,最理想的法治评估当然是第三方机构与公权力机关不存在任何关联,完全基于独立的外部观察分析法治发展得失、得出评估结论。法治评估通过数据化和数量化的结果,为客观分析社会形势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观测维度,有助于查找和分析权力运行和社会治理中的风险点。
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有明文方可为、法无明文不可为。其次,过度依赖官方数据。
法治评估在法治发展中具有明显的监督、检验、指引功效,其总体目标和重点不只是评出法治发展有哪些做得好,而是要找出法治发展中还有哪些不好,是要客观且直观分析法治运行情况,总结法治发展进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设定不科学、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进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发展提供指引。基于制度框架和理论框架,现代的法治评估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且体系化的指标系统,并可以对法治发展状况进行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分析。
评价法治的发展状况,是人民群众评价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集中体现,是维护自身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其相对独立于被评估者,容易发现被评估的公权力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亮点和问题。首先,过度依赖满意度调查。第五,建立法治评估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
其从公众视角而非公权力机关视角观察法治运行情况,有助于在公权力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一定的沟通机制,既可以改变公权力机关自说自话的状态,又可以借助专业力量避免一般公众直接评价时的过度感性化和评价指向不精准的问题。因此,最理想的评估方式恰恰是内外结合的,即评估机构在充分挖掘利用外部可视化结果和数据的同时,还需要在评估组织者、被评估单位的配合下,充分调取其内部工作的数据材料,通过内外部数据相互印证得出评估结论。
(二)指标选定不严谨 首先,有的评估简单套用相关工作中的一些统计数据,往往脱离法治评价本应追求的目标,甚至可能引发被评估者的不当应对,导致某些领域的工作导向偏差。共建、共治、共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的全面有序参与。
评价法治发展应尽可能依赖于官方生成及评估机构自行采集的客观数据,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直观和精准。法治评估应重视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的结合,重视主观评价的作用,就是不仅要评价评估对象是否依法办事,也要分析人民群众对现行制度设计、法律实施状况是否满意,从而对客观评价结果进行印证和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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